河南省研学旅行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届理事会第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研学旅行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会在专业领域的指导作用,提高本会的凝聚力和组织活力,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研学旅行教育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章程》对会员发展和管理的补充规定,仅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由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也称“会员单位”)。
单位会员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或非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并推选会员代表申请加入本会的。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同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三)从事研学旅行研究、教育、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四)在加入本会的同时没有参加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团组织;
(五)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并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应填写《河南省研学旅行教育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1寸近照;申请人为单位会员的,申请人应先填写《河南省研学旅行教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供单位简介、个人会员名册、会员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1寸近照、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二)本会秘书处或委托的分支机构对申请会员资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入会条件的,安排不低于两名正式会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三)实地考察、验证确认申请资料属实的,由本会秘书处或委托的分支机构提交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会长签字确认。
(四)本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会注册手续、缴纳会费,核发《河南省研学旅行教育协会会员证》或“河南省研学旅行教育协会单位会员”匾牌,即为本会正式会员,本会也将在官方网站和其他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条 入会会员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本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交流活动;
(二)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高级论坛与培训活动;
(三)有权共享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源,并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四)会员子女优惠参加本会会员单位或合作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综合实践活动、其他文化交流活动等;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即为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享有会员代表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单位会员服从所在区域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业务指导,同时享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提供的会员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除履行《章程》已规定的会员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信誉和形象,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二)执行本会相关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支持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会员的会费按年缴纳,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足下年度会费。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不再单独收取会费。
其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0元/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为2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五)副理事长单位会费为8000元/年。
第十五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
第十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本会理事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本会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会官方网站和其他渠道定期公布,并收回会员证(牌)。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 次全体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